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普通民事权利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般来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就转化成自然债,不受法律保护,除非符合法定的情形。按照《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1)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按照前述规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可不履行义务,但如果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自愿履行债务的,法律予以保护。不过多数观点认为,该行为不能引起剩余部分债权的时效中断。(2)双方重新达成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按照前述规定,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但由于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诉讼时效就按照新的协议起算,并且可以中断、中止。(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按照该批复精神,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发出催款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4)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询证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债务的行为,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债权受法律保护。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从上看出,简单的认为债权超过时效绝对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是错误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债权,即使超过时效仍可得到保护,这点对于企业清理旧帐老债尤其有帮助。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存在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但毕竟保护范围有限,因此债权人应当高度重视的不要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对于帐龄较长的债权或者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应当尽可能想办法让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取得时效中断的常见方式有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支付令、重新签订还款协议、送达清收债权文书、寄发律师函、公证机关出具主张债权的证明、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催收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催债公告等等。